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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认定中的“正当理由” 被引量: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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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在界定具体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时,以"没有正当理由"作为限定条件,这是值得关注的问题。正确理解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认定中的"正当理由",具有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和理论价值。对"正当理由",至少可以从主体、主观方面、行为后果和认定程序等方面进行考察。其中,对行为后果需要从提高效率、增进公平、维护竞争等三个方面去理解其本义,以便细化配套的法规、规章。从理论上考察,"正当理由"还有助于理解竞争法在价值、宗旨等方面的基本属性。
作者 肖江平
机构地区 北京大学法学院
出处 《法商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5期88-96,共9页 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25

  • 1日本《禁止垄断法》第9条,第25条,第六章“适用除外”.
  • 2日本《不公正的交易方法》第1-9条,第11-16条.
  • 3韩国《规制垄断与公平交易法》第3条之2,第56条.
  • 4德国《反限制竞争法》第19条(4)1,3,4,第20条(1),(3),(4),(6),第21条(1);第33条1,3.
  • 5俄罗斯《保护竞争法》第10条1(3)-(7),2,第13条;第10条2,第13条.
  • 6奥地利《卡特尔法》第5条(1)1,3,5,第6条.
  • 7瑞典《竞争法》第19条(1)1.
  • 8保加利亚《保护竞争法》第18条1,5.
  • 9巴西《反垄断法》第21条(15),(17)-(21),(24).
  • 10[英]多纳德·海等.《产业经济学与组织》,钟鸿钧等译,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6-38页.

共引文献2

同被引文献629

二级引证文献3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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