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在界定具体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时,以"没有正当理由"作为限定条件,这是值得关注的问题。正确理解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认定中的"正当理由",具有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和理论价值。对"正当理由",至少可以从主体、主观方面、行为后果和认定程序等方面进行考察。其中,对行为后果需要从提高效率、增进公平、维护竞争等三个方面去理解其本义,以便细化配套的法规、规章。从理论上考察,"正当理由"还有助于理解竞争法在价值、宗旨等方面的基本属性。
出处
《法商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5期88-96,共9页
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