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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监督慈善团体立法及其启示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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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国时期是我国慈善事业发展的转型时期。在这个转型时期里各种社会组织积极参与慈善事业,既给慈善事业发展带来了更多的机会,也给慈善事业管理提出了新的挑战。因此对慈善团体的规范管理,显得尤为迫切。本着扶持与监督相结合的原则,民国时期南京政府先后制定了《监督慈善团体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对监督慈善团体以保障慈善事业健康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其中许多历史经验和教训在当代的慈善立法中也是值得参考和借鉴的。
作者 龚汝富
出处 《法商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5期155-160,共6页 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27

  • 1龚汝富.《浅议中国古代社会保障体系》,《光明日报》2001年12月4日.
  • 2王光辉.《公益慈善团体之整顿》[J].南京社会特刊,1932,(3).
  • 3吴文波.《整顿慈善团体之我见》[J].南京社会特刊,1931,(1).
  • 4傅志仁.《整顿县救济事业刍议》[J].江苏民政,1935,(2).
  • 5《整理救济事业》[J].上海特别市社会局业务报告,1928,(1).
  • 6《整理慈善团体财产》[J].上海特别市社会局业务报告,1931,(7).
  • 7《大会决议案·规定简易簿记格式统一会计制度案》,载《全国慈幼领袖会议实录》第4篇,1935年印行,第33页.
  • 8《呈市政府为不肖之徒假冒善团招摇撞骗请布告查禁案》[J].社会月刊(汕头),1940,(1).
  • 9孔充.《县政研究》,中华书局1937年版,第159页.
  • 10陈续先编著.《社会救济行政》,正中书局1946年版,第98页.

同被引文献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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