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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收款销售会计与税收处理差异例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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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税收处理固然以会计处理作为基础,但基于税收目的与会计目的不一致,相当多的涉税事务需要在会计处理基础上予以调整,调整方法一般有二,一为永久性差异,一为暂时性差异,而暂时性差异的处理尤为重要,往往是前期调增(减),后期调减(增),远比永久性差异调整复杂。本文结合新税收政策与新会计准则对分期销售收款交易的涉税处理进行解析,希望有裨益于税企双方正确处理这一暂时性差异。
作者 王越 姜俊峰
出处 《财会通讯(上)》 北大核心 2009年第9期111-111,共1页 Communication of Finance and Accounting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3

  •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第512号.
  • 2《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50号.
  • 3财政部.2006.《企业会计准则2006》.经济科学出版社.

共引文献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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