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3年开始试点,2008年全面推广实施的农村新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被认为是我国继上个世纪80年代耕地家庭承包制改革后的又一个重大改革举措。由于此次改革触及到原有的利益分配格局,加上改革利益调整分配不均衡,引发了许多林权纠纷。在调处各类林权纠纷中,地方政府因为所处的利益位置不同,决定了它们有不同的角色扮演模式。文章以闽西北将乐县为主要研究个案,重点探讨了地方政府在不同类型的集体林权纠纷调处中所扮演的仲裁者、经营利益维护者和寻租者角色扮演模式。文章认为,在林权纠纷的调处解决中,政府会根据参与纠纷的各方利益对比变化来调整自己的立场。
出处
《东南学术》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5期51-61,共11页
Southeast Academic Resear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