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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法系列解读之三 合作社章程的主要内容(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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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二条规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应当载明的事项.包括:一、名称和住所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有自己的名称.且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名称应当体现该社的经营内容和特点。并应当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住所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登记的事项之一.合作社变更住所.必须办理变更登记。经登记机关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住所只能有一个。
出处 《农家致富》 2009年第17期14-14,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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