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颁布实施,吉林省龙井市农机监理部门对拖拉机的管理结束了由公安部门委托管理时代.独立拥有了对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上牌登记、发牌发证、驾驶员考核发证和检审验等职权,走上了法制化轨道。而《吉林省农机事故处理办法》的出台,明确了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处理农机事故的主体地位.规定了行政管理责任人和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以及法律责任.界定了农机事故处理的管理权限和职责范围,规定了农机事故处理程序.为农机化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同时.随着《农机化促进法》的实施,
出处
《农业机械》
2009年第15期64-65,共2页
Farm Machiner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