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前,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种将行政认定作为刑事司法性质认定并进而启动刑事追诉程序之必要条件的倾向,把行政认定混同为刑事司法认定。行政认定与刑事司法认定的混同,既损害了法律的权威,也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一问题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对它的解决需要在理清行政认定与刑事司法关系的基础上,确立刑事司法认定的独立性、权威性,解决认定上的冲突,建立和健全行政认定的司法审查制,保持刑事司法认定与行政认定程序上的有效衔接,应建立专门的行政犯罪追诉机关,对行政违法犯罪独立认定。
出处
《社会科学战线》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9期191-196,共6页
Social Science Front
基金
公安部经侦局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