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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股10%正式转由全国社保基金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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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务院近日决定,在境内证券市场实施围有股转持,即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凡在境内证券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含国有股的股份有限公司,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均须按首次公开发行时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的10%,将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国有股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对转持股份承继原国有股东的禁售期义务。
出处 《中华会计学习》 2009年第7期8-8,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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