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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宿幼女罪与奸淫幼女型强奸罪的关系 被引量: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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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嫖宿幼女罪与奸淫幼女罪不是对立关系,嫖宿幼女的行为完全符合奸淫幼女罪的构成要件;与幼女发生性交,既不属于嫖宿幼女,也不具备奸淫幼女的加重情节的,认定为奸淫幼女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与幼女发生性交,属于嫖宿幼女,且不具备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加重情节的,认定为嫖宿幼女罪,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与幼女发生性交,不管是否属于嫖宿幼女,只要具备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加重情节之一的,就应认定为奸淫幼女罪,适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法定刑。
作者 张明楷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09年第17期8-12,共5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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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3

二级参考文献8

共引文献339

同被引文献723

引证文献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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