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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措施变更程序的完善思考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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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问题的由来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而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作者 张西军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09年第17期41-43,共3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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