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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费用列入医保,保障措施要跟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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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分娩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开展门诊统筹的地区,可将参保居民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费用纳入基金支付范围。毋庸置疑,这对保障我国城镇女性居民生育期间基本医疗保健需求有积极作用。笔者认为,还须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制度,并采取积极的保障措施确保这项制度得以落实。
作者 刘英团
机构地区 河南
出处 《中国社会工作》 2009年第25期11-11,共1页 China Social Wo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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