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商务部改并购规定删“反垄断审查”日前,商务部在其网站上发出公告,对《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作出修改,删除第五章“反垄断审查”,在“附则”中新增一条作为第五十一条,表述为:“依据《反垄断法》的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达到《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规定的申报标准的,应当事先向商务部申报,未申报不得实施交易。”商务部表示,这些修改是为保证《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与《反垄断法》和《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相一致。
出处
《中国经贸》
2009年第15期10-13,共4页
China Global Busines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