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刑事诉讼实践中,由于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检察机关经过审查后提起的公诉,仍然可能发现新的事实和证据,如被告人存在漏罪、同案犯罪嫌疑人归案需要追加等等。为了追求实体真实,惩罚犯罪,有必要建立一种提起公诉后的变更、补充机制,以便及时地应对公诉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因素,这就是公诉变更制度。作为公诉权自然延伸的公诉变更制度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重要价值,而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规定,只是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称《规则》)第351和353条中有所体现,
出处
《天津检察》
2009年第4期30-32,共3页
Tianjin's Procuratori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