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法》第13条的规定被普遍认为是我国刑法对犯罪概念的定义,这个定义是对形形色色犯罪所作的高度概括,是我们认定犯罪、划分罪与非罪界限的基本依据。但是,对于该条“但书”的内容即“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解读,却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书的规定,涉及到刑法所有罪名,对错综复杂的司法实践具有很强的适应性.对保持刑法的稳定性有很大的价值。本文试就但书具体适用中的几个常见问题进行探究,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出处
《天津检察》
2009年第4期60-60,53,共2页
Tianjin's Procuratori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