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了避免跨国公司利用在避税港或低税区设立基地公司的渠道进行避税或逃税,美国于1962年通过了肯尼迪法案,受控外国公司法律制度得以体现在《国内税收法典》F分部。该立法的目的在于抵消居民纳税人把消极所得转移和积聚在避税港或低税区的非居民外国实体中的行为。德国作为大陆法系的国家其受控外国公司立法主要借鉴了美国的做法,但也具有一定的特色。近年来随着实践的发展,两国受控外国公司税制均出现了新的变革。
出处
《山西财政税务专科学校学报》
2009年第3期18-22,共5页
Journal of Shanxi Finance & Taxation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