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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老年公寓受伤,开办者应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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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编辑同志:我父亲因智力障碍。缺乏判断和自我保护能力。为使其生活更有保障.2009年1月.我将71岁的他送至一家老年公寓托养。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为饮食起居等日常生活。三个月前.我父亲在前往食堂就餐时.因路面较滑不慎摔伤。经检查诊断为“右下肢腓骨骨折”.已用去医疗费用17000余元。经多方交涉.老年公寓却以摔倒是我父亲自身行为所造成.不存在任何外力为由.一再坚持拒绝赔偿。
作者 袁梅
出处 《农村科学实验》 2009年第9期40-40,共1页 Rural Scientific Experi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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