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930年《民法.亲属》和1950年《婚姻法》均以废除封建婚姻家庭制度为目的,但在立法技术和立法原则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别。在立法技术上,《民法.亲属》明显优于《婚姻法》;在坚持一夫一妻及男女平等原则方面,《婚姻法》较之《民法.亲属》更为彻底。《民法.亲属》主要成为城市青年争取婚姻权利的工具,而1950年《婚姻法》确立了以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及儿童合法权益为原则的新型的婚姻制度,使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理念得以深入人心,可称为"妇女解放的宪章"。
出处
《学术交流》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9期53-55,共3页
Academic Exchan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