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会计管制的角度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可分为强制性披露和自愿性披露。自愿性信息披露作为投资者的一种补充信息,日益成为投资者重要的信息来源,但单纯受企业利益驱使的自愿性信息披露在有用性、真实性和选择性披露上可能存在问题,因而有必要对自愿性信息披露进行管制,建立起有效的自愿信息披露质量监控体系,以提高自愿信息披露的决策有用性。
出处
《生产力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14期177-178,192,共3页
Productivity Research
基金
湖南省社科基金基地委托项目(08JD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