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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港无人提货的责任主体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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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目的港无人提货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问题,是我国海事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难点问题。解决此类纠纷的法律依据匮乏、模糊、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复杂性不相适应,在承运人、托运人、收货人等主体之间,没有形成清晰的权利义务划分的界限。在分析我国现行立法与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借鉴英国《1992年海上货物运输法》与2008年12月通过的《鹿特丹规则》的相关规定,进行目的港无人提货问题的责任主体研究。
作者 王琰
机构地区 上海海事大学
出处 《珠江水运》 2009年第9期41-43,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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