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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截至2008年10月17日,以下小区部分电力客户未及时缴纳电费。请客户自公告后7日内到XX供电公司营业厅交清电费,逾期XX供电公司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的相关规定对欠费客户实施停电。(小区部分电力客户略)
作者 陈树斌
出处 《秘书》 2009年第9期37-38,共2页 Secret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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