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康德将人视作最高目的,将自由归置为人的本质存在状态,不仅秉承了文艺复兴以来的人文主义传统,而且还在明确区分自然法则与道德法则的前提下,进一步将人的价值尊严牢固树立在实践理性原则的基础之上。康德认为,在自然界中,"全部现象都以自然律为基础",即自然法则作为一种必然的外在律令使人始终处于一种受支配的非自由状态;而在实践领域,人却可以自觉遵循理性自身的法则从而使自己的行为获致普遍的道德意义,最终实现人的本质自由存在。如果说自然法则体现的是以"是"为系词的叙述方式,那么道德法则却是以"应该"联结起来的定言命令。康德一方面强调人的理性存在,倡导理性自觉和自律,凸显人的自由本质,另一方面又对人的理性存在的有限性保持高度的关注,要求对个人任性予以强制约束和他律。正是由于对人的自由本质的这种辨证理解,使得康德的权利哲学在以普遍的道德法则为前提,强调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和权利自由实现的外在强制性时,不仅没有损减人的自由尊严,反而更加深刻地确证了人的目的主体性。
出处
《社会科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8期17-21,共5页
Social Scienti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