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小保:
我大学毕业后被一房地产公司聘为营销员。公司与我签订的合同是委托合同,而不是劳动合同。可这一委托合同,却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签订的。所签合同的条款与《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完全一致。我认真履行合同的约定,在房地产公司工作了近两年。前一段房地产企业不景气,公司裁员时我被裁了下来。我要求公司给予经济补偿,补缴各项社会保险。可公司以我和公司签订的是委托合同,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予以拒绝。请问,那个以劳动合同为必备条款的委托合同能否作为我和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
出处
《就业与保障》
2009年第9期4-4,共1页
Employment and Secur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