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立法实践活动是解决利益冲突、实现社会和谐的重要途径。立法活动可使不同主体利益得到充分表达;立法活动可使社会阶层利益冲突得到公正解决;立法可为司法机关公正解决具体纠纷提供依据。近年,地方行政区域内,利益冲突呈现多样性特征,地方立法在立法主体的扩大、立法经验的取得、地方立法区域的有限性等方面,为解决各种利益冲突提供了条件。
出处
《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9年第3期74-78,共5页
Journal of Jianghan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