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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遗嘱效力公证的办理及公证书写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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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9年3月4日,朱某(女)为继承台湾财产之需,向我处申请办理确认代书遗嘱生效的公证。公证员受理后,找遗嘱代书人、见证人做了核实,确认了遗嘱设立事实的真实性。又查找了被继承人的档案,发现被继承人生前未婚、无子女、父母去世。即无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立遗嘱人的第二顺序继承人在大陆仅弟弟朱仲一人,与朱仲核实了其对遗嘱的意见后,出具了遗嘱效力公证书。
作者 王京
出处 《中国公证》 2009年第9期45-47,共3页 China Notary Jour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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