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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务院审议通过《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草案)》 温家宝总理近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草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制定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草案)》规定,编制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和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规划实施可能产生的环境问题作出科学评估,以从源头上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会议决定.该条例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由国务院公布施行。
出处 《城市规划》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9期5-6,共2页 City Planning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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