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司股东查阅权是公司法修改过程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即便立法对此作出了进一步的完善,在立法层面上股东查阅权制度仍存在问题,从而产生了进一步的立法需求。文章从交易成本角度,分析了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公司立法中,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之消长关系,从而说明有限责任公司赋予当事人通过合意确认各自权义关系的自由度更大。在具体制度规范选择上,将股东查阅权规范作了强制性规则、补充性规则和赋权性规则的细化。
出处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CSSCI
2009年第5期67-71,共5页
Journal of Gansu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Institu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