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明确人类基因信息的法律地位是权利人对其享有权利、进行保护和救济的关键。在财产与人格二元权利体系中,客体具有利益二元化特性且表现出二元利益的强弱对比,并依此确定了客体的权利归属。因此,人格权兼有人格利益和财产利益,而基因信息作为个人信息,属人格权中的隐私权保护范畴。然而,基因作为全人类的共同财富或国家资源,权利人对自身基因信息的财产利益即利用权能要受到相应地限制。同时基因信息的救济权能也具有克减性。
出处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CSSCI
2009年第5期72-76,共5页
Journal of Gansu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Institu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