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宪法正当性的证明途径有两条:主观方面的合目的性论证和客观方面的可接受性论证。前者是观念与价值方面的证明,后者是实践行动方面的证明。宪法在心理、价值和道德上符合基本观念和信仰体系,即宪法正当性的目的性证明;宪法在现实生活中得以受到人们的自愿尊崇和执行,即宪法正当性的可接受性证明。
出处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CSSCI
2009年第5期81-84,共4页
Journal of Gansu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Institute
基金
2006年度四川省教育厅重点项目"宪政的成本分析与节约型社会的构建"(项目编号:SA06022)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