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当程序要求被害人提供陈述证据时亲自出席法庭以满足被告人面对面对质的权利,但对于儿童被害人、性犯罪被害人等易受伤害的特殊被害人来说,面对面接受被告人的对质容易引发刑事程序中的二次伤害。因此,法庭在对儿童被害人、性犯罪被害人展开调查质证时,不能专注于被告人的质证权利与交叉询问的完美形式,而须通过替代措施或者程序改良,对儿童被害人、性犯罪被害人予以特殊关照,以在程序公平与实质公平、被告人权利与被害人权利之间取得平衡。
出处
《学术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8期91-95,共5页
Academic Forum
基金
广州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第十次(2008年)资助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儿童被害人作证问题研究"部分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