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大对政府预算草案进行审查和批准是宪政的基本要求,也是预防腐败、增进民众信任、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但目前人大审议预算草案的程序欠缺、预算信息透明度低、初步审查法律后果不明、人大审议时间过短、人大代表缺少修正权等因素直接限制了人大监督作用的发挥。我国可以从明确预算审议的程序,强化预算信息的公开,使预算的初步审查法制化,并赋予代表对预算案的修正权等路径出发,既避免对人大制度作激进调整,又切实发挥人大对预算的审批权。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9期73-84,共12页
Law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