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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中并罚的适用标准 被引量: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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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实施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我国《刑法》第294条第3款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这一规定与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相冲突,是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的例外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刑法》第294条第3款规定的"其他犯罪行为"不应当包括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除外)。
作者 王恩海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9期155-159,共5页 Law Science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5

  • 1苏惠渔主编.《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15—216页.
  • 2刘宪权主编.《刑法学》(下册),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693页.
  • 3(2006)沪高刑终字第181号裁定书.
  • 4(2007)沪闸刑初字第1058号判决书.
  • 5陈兴良.禁止重复评价研究[J].现代法学,1994,16(1):9-12. 被引量:124

共引文献132

同被引文献164

引证文献19

二级引证文献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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