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少年审判中的刑事和解制度,是针对承认基本犯罪事实、愿意补偿损害、修复被破坏社会关系即主观恶性①较小的未成年被告人提供的一种恢复性司法制度,适用该制度的两大前提之一是对未成年被告人主观恶性的判断。本文在总结审判实践的基础上,提出了判断未成年被告人主观恶性的"望、闻、切、问"四诊法,并以此判断机制为核心,构建了未成年被告人主观恶性考量系统,即主观恶性的判断机制、主观恶性判断效度的验证机制、主观恶性判断的监督机制和主观恶性判断的保障机制,以期能够提高主观恶性判断的效度,充分发挥刑事和解制度的作用。
出处
《青少年犯罪问题》
CSSCI
2009年第5期39-43,共5页
Issues on Juvenile Crimes and Delinquenc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