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现代社会的流动性和复杂性使侵权行为不仅造成了个人的权利受到损害,还增加了不必要的社会成本,降低了社会福利水平。现有的侵权损害赔偿制度不能有效解决社会整体利益损失的补偿和恢复,实践中也不能很好地控制普遍性侵权行为和隐蔽性侵权行为。因此,损害赔偿制度应当考虑社会整体利益的实现,确立社会性损害赔偿制度,通过在社会和个体之间损害赔偿的分配,既可有效降低侵权行为的发生,又可补偿个人和社会的损失。
出处
《求索》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8期130-132,共3页
Seeker
基金
国家留学基金委员会2007年“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留金出[2007]3020号,资格证书编号:20071026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