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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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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9年7月3日,国家质检总局公布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于2009年9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共六章六十二条,对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实施、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监督管理等作出了具体要求。国家质检总局2001年12月3日公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同时废止。现将新的管理规定刊登如下,供读者参阅。
出处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 2009年第9期20-23,共4页 China Quality Superv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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