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在我国法学界,关于作为侵权与不作为侵权的探讨主要集中在行政不作为以及不作为犯罪的研究上。但近年来,不作为所引发的民事案件不断增多,逐渐引起人们对不作为侵权行为所致损害的关注。侵权行为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学校的侵权行为从其外延上,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上是指学校侵犯其他一切民事主体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狭义上是指学校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本文重点探讨后者。
出处
《教学与管理(中学版)》
北大核心
2009年第10期34-36,共3页
Journal of Teaching and Manag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