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填补了我国行政程序统一立法的空白,对我国程序法制建设和行政法学研究都具有重大意义。但由于诸多原因,《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不足与缺陷,对这些不足和缺陷加以剖析,进而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不仅可以促进湖南省地方行政程序的法治化,还能够以点及面,推进全国行政程序制度体系建设。
出处
《内蒙古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5期35-39,共5页
Inner Mongolia Social Sciences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政治程序建设研究"(编号:04BZZ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