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6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通知规定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实际工作中很多企业因不能单独准确地核算技术开发费,无法充分利用该优惠政策。笔者在此谈谈技术开发费管理、核算及税收优惠政策利用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及应对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