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司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制度的正当性基础在于充当公司设立的严肃性验准和国家管制公司设立的管道,满足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愿望。我国放弃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制度的主张不具有现实性,但需要统一有限责任公司与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资本最低限额,维持现有的对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资本最低限额要求。对于公司净资产低于法定资本最低限额的应对措施应诉诸于公司自治。
出处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5期134-141,共8页
Jilin University Journal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2007JJD8101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