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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质监部门在涉职能民事纠纷投诉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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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受理公民投诉是行政机关的职能之一。行政执法过程中接到请求处理民事纠纷的投诉也非常多见。相较司法程序,行政机关解决民事纠纷具有广泛性、综合性,效率性的优点。但行政权单方性、强制性的特点决定了行政主体的主要职责不是解决民事纠纷。那么,行政机关该不该介入这种投诉呢?如果介入,应介入到什么程度呢?行政机关对此类投诉应起或能起什么作用昵?
作者 徐记青
出处 《质量与市场》 2009年第9期53-55,共3页 Quality & Mark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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