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甲系某贸易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全面负责洽谈业务:签订买卖合同。2008年4月15日.甲代表贸易公司与卖方签订供货合同约定:买方在合同签订后支付30%预付款.卖方在1个月将货物运至买方指定港口。甲某事先未对供货商信誉进行调查.亦未要求供货商提供相应担保,在合同签订后即指令公司依约支付了50万元预付款。至今。卖方尚未将货物运至指定港口。请问,贸易公司能否要求甲赔偿预付款损失?用人单位应如何应对此类问题?
出处
《中国社会保障》
2009年第9期62-63,共2页
China Social Secur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