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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末位淘汰”为由解聘女工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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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官:两个月前,我所在的公司推出了“末位淘汰”制度,即对连续两个月考核处在最末住3名的员工予以解聘。在这两个月里,我虽每月均完成了生产指标,但产量为车间女工中最少,两次考评均处于后3名。近日,公司以执行制度为由,通知解除与我的劳动合同。请问:公司的行为合法吗?
作者 李菲
机构地区 湖南
出处 《法庭内外》 2009年第9期57-58,共2页 Inside & Outside of Cou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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