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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自己不用的发票也能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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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官:我妹妹于2008年元月至12月,应聘在一家公司担任采购员。期间,她常能收到各种发票,前后共积攒了73张,金额达23900元。我妹妹于今年初离职后,认为反正自己不能报销,而有一朋友又在设法购买发票,不如出售既送人情又能赚钱,遂以1350元的价格全部卖出。令人不解的是,我妹妹近日却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这究竞是为什么?
出处 《法庭内外》 2009年第9期58-58,共1页 Inside & Outside of Cou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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