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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拟规定3类机构可从事职业培训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在其官方网站公布了《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条例r征求意见稿)》,全文共50条,分为总则、职业技能标准、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法律责任和附则六章。征求意见稿指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统筹协调,鼓励和支持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依法开展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征求意见稿提出,职业技能培训主体为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三类,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开展营利性的培训活动。
出处 《西北职教》 2009年第9期4-4,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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