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发出《关于中央直属和跨省水利工程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的中央直属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工程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水利部制定和调整。其他水利工程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备案。
出处
《价格理论与实践》
北大核心
2009年第8期15-15,共1页
Price:Theory & Practi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