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社会公众环境保护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环境公益纠纷诉诸于法院,面对这一新类型诉讼法院应当在现行司法制度下积极寻求应对之路。现行司法制度下法院受理环境公益诉讼虽然存在种种障碍,但依然有其实现的可能性和合理性。《宪法》及其他法律中规定的检举权和控告权是启动环境公益诉讼的权源。由于环境本身的公共性,使得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与案件之间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不仅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而且应当允许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诉讼。
出处
《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9年第5期25-29,共5页
Journal of Ocean University of China(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