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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军事机关的领导作用加强人防机关的“准军事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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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人民防空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国发[2008]4号文件(以下简称4号文件)也规定,“各级军事机关对本区域的人防工作负有领导责任,要积极主动配合地方政府做好人民防空工作,要建立健全军地联席会议和军地联合办公制度,把人民防空工作作为军事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加强我省人防建设,省军区责无旁贷。
作者 程兵
机构地区 陕西省军区
出处 《中国人民防空》 2009年第9期9-10,共2页 Chinese Civil Air Def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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