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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法第69条中的“酌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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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法第69条中的"酌情"对于并罚执行刑的裁量具有重要意义。可"酌"之"情"包括两个方面:并罚数罪整体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和数罪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大小,其中前者是并罚执行刑裁量的主要根据。通过依据一定的因素进行综合评判,如果并罚数罪整体的社会危害性和数罪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越大,并罚执行刑就应离总和刑期越近;反之,就应离总和刑期越远。
作者 彭辅顺
机构地区 湖南大学法学院
出处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2009年第4期20-24,共5页 Journal of Shandong Police Colle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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