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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制度下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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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务院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实行增值税转型改革。增值税转型改革的核心是在计算应缴增值税时,允许扣除购入固定资产所含的增值税,即“生产型”增值税转变为“消费型”增值税。转型后增值税征税范围中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主要是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准予抵扣的固定资产使用期限须超过一个会计年度。房屋、建筑物以及用于不动产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作者 慈洪艳
出处 《天津经济》 2009年第9期59-61,共3页 Tianjin Econo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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