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退(免)税事项明确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税务总局于近日下发通知,明确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 通知称,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申报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方式出口货物退(免)税时,不必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但应单独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如与其他出口货物一并申报的,应在申报表中对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报关单进行标注。
出处 《天津经济》 2009年第9期75-75,共1页 Tianjin Economy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