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考察现行宪法可发现宪法审查的制度空间:"最高的法律效力"的宣示,排除了以法律违背或修改宪法在规范意义上的可能性;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双重主体架构,提供了审查主体适度摆脱"自己不能当自己法官"之质疑的组织基础;"监督宪法的实施"与"解释宪法"权限的排他性赋予、"不适当"与"同宪法……相抵触"等依据的交替使用,为审查主体规定了权限依据与审查要求。这些构筑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对法律进行宪法审查的宪定框架。
出处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5期3-10,共8页
Ecupl Journal
基金
第四十二批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一等资助项目"法学"(资助编号20070420053)
首批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的阶段性研究成果